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00號
CTDM,112,單禁沒,20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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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裕升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德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 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 袋,檢驗後淨重為0.021克),經送檢驗,確認含有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 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 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 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43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下稱前案),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因係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程序前所為,為上開處分效力所 及,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 1445號簽結在案(下稱本案)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 案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32公克、檢驗後淨重0.021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28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毒品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 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揆諸前開 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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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