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85號
CTDM,112,單禁沒,185,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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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吉庭本案所涉於110年1月15日施用第 一級毒品之犯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查扣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違法行為地、住居所及沒 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110年1月17日10時53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榮 總路141巷與榮總路口,經警方查獲附表所示其本案於110年 1月15日施用所剩之毒品1包等情,為被告供承無訛,並有本 案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 佐。然被告前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下稱另案),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6日釋放出所,復因被告本案所涉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是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將上開另案及本案一併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6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7、118號、112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毒聲字 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 稽。惟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亦有110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672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 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毒品,



而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則 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依前揭說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 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前淨重 檢驗後淨重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 0.186公克 0.084公克 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2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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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