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39號
CTDM,111,附民,539,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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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9號
原 告 鄒宏昌

被 告 鬆新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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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