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1號
CTDM,111,附民,181,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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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張丞鈞

呂耀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號,嗣改
分為111年度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邱維新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英彥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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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