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晶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文芳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晶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追加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 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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