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宇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1789號、108年度偵字第856、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宇翔犯附表一所示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康宇翔任職遠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加盟門 市,擔任門市店員,竟與郭家豪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知悉其等均未 取得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權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推由郭家豪(本院通緝中)提供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等資料與康宇翔,並接續在 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文件上(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5「偽造 之私文書」欄所示),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署押(詳 見附表二編號1至5「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而偽造 完成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表彰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申請 並同意申辦門號相關事項之私文書後,再將該等私文書交與 康宇翔直接或透過不知情時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哥大公司)○○○○加盟門市之店員張○○持以向台哥大公司 、遠傳公司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 之權益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對於門號申辦、客戶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且致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確 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所申辦而交付各該門號卡及搭配 之商品,而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財物。二、案經賴○○、曹○○、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 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 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經 檢察官、被告康宇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見訴二卷第13頁、第314頁;訴三卷第145頁),或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訴三卷第145頁至第164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核無任何不法之 瑕疵,亦認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宇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 均坦承不諱(見訴二卷第312頁至第313頁;訴三卷第144頁 、第16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郭家豪所述(見訴二卷 第416頁)、證人即被害人楊○○所述(見警一卷第18頁至第2 1頁;偵一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113頁至第119頁;偵二卷 第77頁至第79頁)、證人即告訴人賴○○所述(見警三卷第5 頁至第7頁;偵二卷第55頁至第62頁)、證人即告訴人曹○○ 所述(見警二卷第67頁至第70頁;偵二卷第11頁至第17頁) 、證人即被害人彭○○所述(見警二卷第117頁至第120頁;偵 二卷第11頁至第17頁)、證人即告訴人廖○○所述(見警二卷 第151頁至第152頁;偵二卷第55頁至第62頁、第347頁)、 證人即台哥大公司○○○○加盟門市店員張○○所述(見警一卷第 9頁至第14頁;偵一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113頁至第119頁 ;偵二卷第55頁至第62頁)、證人即遠傳公司○○○○加盟門市 店員程○○所述(見警二卷第55頁至第57頁)、證人即遠傳公 司○○○○加盟門市店長余○○所述(見警二卷第61頁至第63頁) 相符,並有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相關書證(詳見附表三編 號1至5「相關書證」欄所示)、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 豪書寫筆跡(見偵二卷第29頁至第43頁、第67頁、第71頁) 、遠傳公司109年12月21日遠傳(發)字第10911200738號函 及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及繳費情形明細(見訴一卷第159頁 至第173頁)、台哥大公司110年2月1日法大字第110014636 號函及檢附門號申登人資料(見訴二卷第77頁至第81頁)、 本院110年6月17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訴二卷 第181頁)、高賢企業有限公司110年5月15日陳報狀檢附各 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二卷第173頁至第179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20日刑鑑字第1090053823號函 檢附之鑑定書(見偵二卷第305頁至第313頁)、門號000000
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見訴一 卷第83頁至第91頁)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 31號判決(見偵二卷第343頁至第346頁)存卷足憑,足認被 告康宇翔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皆堪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康宇翔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旨在處罰無製作權之人,不 法製作他人之文書,若逾越授權範圍或以欺瞞之方法偽造他 人署押,用以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仍屬偽造署押而偽 造私文書(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085號就逾越授權範圍 蓋用他人印章之解釋可茲參照)。又行動電話SIM卡係用戶 識別卡(證),可供通訊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 性,應認已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而具有財物之性質,而電信公 司對於用戶申請使用SIM卡,設有一定條件,身分不符者, 並不會發給,故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 交付者,應構成詐欺取材罪。是核被告康宇翔附表一編號1 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檢察官雖就附表一編 號1至5均漏未對被告康宇翔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惟該罪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業已告知被告康宇翔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之罪名(見訴二卷第312頁;訴三卷第144頁) ,而無礙於被告康宇翔之訴訟權益。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 郭家豪尚有行使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遠傳公司門號「000 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之各項文件(詳見附表二編號1「偽造之私文 書」欄所示),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遠傳公司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尚有行使「遠傳金機救援 服務申請書」,此些部分雖均未經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惟 此部分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具 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又被告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署押,乃偽造該等文書 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為其等後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康宇翔及共同被告郭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康宇 翔於附表二編號1中利用無犯罪意思時任台哥大○○○○加盟門 市店員之張○○以「楊○○」之名義,向台哥大公司申辦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以遂行其等犯罪,為
間接正犯。
㈢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 以相同偽造署押之方式,偽造完成附表二編號1至5「偽造之 私文書」欄所示之各項文書後,而持以向台哥大公司、遠傳 公司行使,各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取附表二編號 1至5「詐得財物」欄所示財物之行為目的,手段以及侵害之 法益各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康宇翔 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應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㈣本件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 示之私文書,並持以向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人員行使之行 為,無非係為遂行其等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人之名義申 辦門號,以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5「詐得財物」欄所示財物之 目的而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間有局部同 一之情形,於行為評價上,應論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且各侵 害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及台哥大公司及遠 傳公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 較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康宇翔所犯附表一所示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康宇翔明知未獲附表二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授權或 同意,竟擅以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之名義,而為本案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固有不該,且前有詐欺之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訴三卷第113 頁至第115頁),素行非佳;然念其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暨審酌其本案各次犯行之行為手段、申辦門號之數量、 對各該被害人、告訴人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侵害程度 ,及被告○○○○之智識程度,○○○○○○○○○○,○○○○○○○○0○0,000○ ○0○0,000○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訴三卷第179頁被告康宇翔於 本院審判程序所述)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斟酌被 告康宇翔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相距非遠 ,且各次犯罪手法亦相類,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 加重原則,爰就被告康宇翔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其主文所示,以 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 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再按行為人用以犯罪之偽造、變造 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 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 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 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已由被告康宇翔交 付與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收執而行使,已如前述,是已非 屬被告康宇翔與共同被告郭家豪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其上偽造之署押(詳見附表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均係於各次犯行中詐欺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犯行中所偽 造,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於主 文中宣告沒收。
㈡本案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1至5「詐得財物」欄所示,均未 扣案,且經被告康宇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堅稱 :伊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各門號及門號搭配之商品全數交與 共同被告郭家豪等語(見訴二卷第28頁;訴三卷第171頁至 第174頁),復遍查全卷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上開犯罪 所得,有所朋分,尚難認被告康宇翔就本件犯行有何犯罪所 得可資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宇翔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尚有行使 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 業務異動申請書」私文書;因認被告康宇翔此部分亦涉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查,該申請 書上「楊○○」之署押是被害人楊○○於106年12月29日收到台 哥大公司寄送之繳費通知後感到疑惑,並申請調閱相關申辦 資料,因而簽署乙節,業經楊○○證稱明確(見警一卷第20頁 至第21頁;偵一卷第41頁、第115頁),並有「第三代行動 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之客戶留存聯在卷可佐( 見偵一卷第97頁),其上承辦門市即為台哥大公司○○○○門市 ,足見該「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上 之「楊○○」係由楊○○所親簽,並非遭人偽造,是本院無從認 定被告康宇翔就門號「0000000000」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私文書部分,亦構成行使偽造 私文書,惟若此部分成罪,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梁詠鈞、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武凱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名 主 文 1 附表二編號1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造之「楊○○」署押共貳拾參枚,均沒收。 2 附表二編號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造之「賴○○」署押共壹拾參枚,均沒收。 3 附表二編號3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偽造之「曹○○」署押共壹拾枚,均沒收。 4 附表二編號4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偽造之「彭○○」署押共壹拾枚,均沒收。 5 附表二編號5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康宇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偽造之「廖○○」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 【附表二】(申辦文件內容)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電信公司 申辦門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詐得財物 1 (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被害人 楊○○ 台哥大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台灣大哥大 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楊○○」署押共2枚 ⑴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7,容量:128G,顏色:曜石黑,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30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楊○○」署押共6枚(起訴書誤載為5枚,應予更正) ⑴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7,容量:128G,顏色:曜石黑,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30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9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⑴三星廠牌Tab1台(型號:A8.0,2017年,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9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9日「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⑴三星廠牌Tab1台(型號:A8.0,2017年,顏色: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8日「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楊○○」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8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1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楊○○」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1月28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楊○○」署押1枚 ⑶106年11月28日「銷售確認單」 「楊○○」署押1枚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 賴○○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5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5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5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白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4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4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⑷「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4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4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4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⑷106年12月4日「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 「賴○○」署押1枚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 曹○○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6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顏色:黑色,容量:32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6日「銷售確認單」 「賴○○」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6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顏色:黑色,容量:32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6日「銷售確認單」 「曹○○」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曹○○」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金色,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5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15日「銷售確認單」 「曹○○」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曹○○」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粉色,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15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曹○○」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15日「銷售確認單」 「曹○○」署押1枚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被害人 彭○○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 「彭○○」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顏色:白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25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⑶106年12月25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⑴三星廠牌Tab1台(型號:S28.0VE,顏色: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25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顏色:黑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25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6年12月30日「續約服務申請書」 「彭○○」署押1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6年12月30日「銷售確認單」 「彭○○」署押1枚 5 (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 廖○○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2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2日「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 「廖○○」署押1枚 ⑶107年1月11日「行動電話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1枚 ⑷107年1月11日「銷售確認單」 「廖○○」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2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 ⑴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Xperia XA1 Ultra,容量:64G)。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2日「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 「廖○○」署押1枚 ⑶107年1月11日「行動電話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1枚 ⑷107年1月11日「銷售確認單」 「廖○○」署押1枚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2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 ⑴華碩廠牌ZenPad1台(型號:38.0Z581KL)。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2日「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 「廖○○」署押1枚 ⑶107年1月12日「銷售確認單」 「廖○○」署押1枚 台哥大公司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8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6枚 ⑴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型號:Galaxy C9 Pro C900,顏色:粉色)。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8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0000000000 ⑴107年1月1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廖○○」署押共5枚 ⑴任天堂SWITCH遊戲機1台(紅藍手把)及遊戲片2片(超級瑪莉歐奧德賽、瑪莉歐賽車8豪華版)。 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⑵107年1月17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 「廖○○」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應予更正) 【附表三】相關書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申辦門號 相關書證 1 (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被害人 楊○○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24頁至第30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台哥大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 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 第10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4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一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1頁 至第36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37頁) *106年1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見警一卷第23頁) *台哥大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44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一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09頁至第411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13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15頁至第419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21頁至第423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25頁至第427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29頁至第431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訴一卷第433頁至第4 35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37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39頁至第441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訴一卷第443頁至第4 45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訴一卷第447頁) *銷售確認單(見訴一卷第449頁至第451頁) *107年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見偵一卷第91頁至第92頁) *未申請門號聲明/申辦門號切結/證號自建解除控管申請書(見偵一卷第8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一卷第38頁至第39 頁) *楊○○筆跡(見偵二卷第81頁至第83頁) *張○○與被告康宇翔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日電話紀錄單(見偵一卷第109頁)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賴○○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37頁至第41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三卷第43頁) *賴○○筆跡(見偵二卷第63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47頁至第5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67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三卷第69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71頁至第73頁) *賴○○筆跡(見偵二卷第63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47頁至第5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67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三卷第69頁) *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請書(見警三卷第71頁至第73頁) *賴○○筆跡(見偵二卷第63頁)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曹○○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77頁至第81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83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15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警二卷第85頁至第89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91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93頁至第95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警二卷第97頁至第10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03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曹○○筆跡(見偵二卷第21頁)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彭○○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見警二卷第123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25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27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29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31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0000000000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37頁至第139 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0000000000 *續約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45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21頁) *彭○○筆跡(見偵二卷第19頁)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廖○○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見警二卷第159頁至 第161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63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65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5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見警二卷第171頁至 第173頁)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75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5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警二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遠傳電信加值服務資費續約同意書(見警二卷第185頁至 第187頁) *銷售確認單(見警二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交易統計明細(見警二卷第15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65頁 至第70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71頁)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高賢企業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函檢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二卷第26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0000000000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72頁 至第76頁)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警一卷第77頁)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法大字第109150908號函檢附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一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高賢企業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函檢附門號搭配商品之明細(見訴二卷第263頁) *廖○○筆跡(見警二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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