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46號
TYDV,112,除,246,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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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廖奕順
代 理 人 許倩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3月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12年3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2年7月10日(112年7月9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 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為本件聲請,惟依前開規 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8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369 合計 8 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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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