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34號
TYDV,112,除,234,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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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洪悅展
代 理 人 林晏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為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22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許錦鈴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0年10月23日 30,000元 BG0000000 洪悅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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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