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24號
TYDV,112,除,22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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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陳思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2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2月20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1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302專戶 戴月琳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8月26日 12,091元 HF0000000 NGUYEN THI THANH N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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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