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8號
TYDV,112,除,188,2023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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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游宏銘
代 理 人 白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發票日欄關於「112年1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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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