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0號
TYDV,112,重訴,40,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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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興龍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宋洪亮
宋洪德
宋貴美
宋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
月20日112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9萬9,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3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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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