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48號
TYDV,112,重訴,34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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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廖美麗
詹廖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素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廖美麗詹廖素真(下合稱原告)之訴訟
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
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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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