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孝宜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0,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