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周慧婷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惠芸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台中館
法定代理人 柯來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
31日112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