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44號
TYDV,112,訴,1644,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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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聚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475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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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