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世和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98,500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