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38號
TYDV,112,訴,1538,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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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黃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育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541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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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