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黃琨淩
黃春月
王毅暉
王良暉
王峒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黃女容
范舜朝
田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6,3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