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勞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49號
TYDV,112,補,84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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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清良
楊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酬勞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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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