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29號
TYDV,112,補,829,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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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廖國成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
年3月1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聲明第2項請求確
認被告於112年4月16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該2
項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
產權訴訟,且均不能核定原告所受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再
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上開2項標的金額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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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