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98號
TYDV,112,補,798,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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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羅秉坤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被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
被 告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16,800元(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係由每年7月1日算至隔年6月
30日,故本件起訴時即112年7月20日適用113年度課稅現值,此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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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