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55號
TYDV,112,補,755,202308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合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漢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53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1/1頁


參考資料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