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陳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頌杰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7,69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