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72號
TYDV,112,聲,172,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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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王思玟
王商
王景中
相 對 人 林輝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可知當事人依上開法律規定聲 請停止執行者,以當事人間現有強制執行事件,並有上開法 律規定第2項所示之本案訴訟繫屬為前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拆屋還地事件,經相對人 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018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聲請人為強制執行在案。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封 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 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案外人黃滿東、陳甜、林頂洋等3人(下稱 相對人、林頂洋等3人)係以相對人、林頂洋等3人前將桃園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出租案外人王亦晟即奕璟企業社, 並由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該租約業經終止,承租人尚 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12萬元等情為由,執本院所屬民間 公證蔡佳燕事務所111年度桃院民公佳字第1472號公證書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案外人 王亦晟即奕璟企業社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然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者,係 請求確認相對人所執有聲請人簽發之票額5,000萬本票、拆 屋還地等債權不存在,而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確 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民事事件之卷宗查核屬實。可知聲請人提起之上開訴訟, 與系爭執行事件無涉,亦非首揭法律規定之「有回復原狀之 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等事件,則聲請人仍據以聲請 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與法自有未合。從而,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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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