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肯美廣告有限公司、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陳宜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肯美廣告有限公司、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提出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欄位所載有誤)。
三、表明2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