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李財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元順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寄存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