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682號
TYDV,112,票,1682,202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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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盧詠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哲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
明提示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法定利率為6%)。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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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