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638號
TYDV,112,票,1638,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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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陳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瑞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
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
,請求付款)。
三、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聲請人陳瑞翔
有數件案件,請聲請人分別遞狀補正,並分別繕寫補正
之案號、股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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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