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458號
TYDV,112,監宣,458,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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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謝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馮張嬌妹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桃園市私立樂活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相對人馮張嬌妹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10號監 護宣告事件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馮張嬌妹之程序監理人 。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閱卷,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238元。聲請人於111年9月22日至相對人安置之機構(財團 法人私立聖愛教養院)訪談相對人、機構社工、督導等;於 111年9月28日至相對人之女馮秀珠住處訪談馮秀珠及其代理 人李台榮;於111年10月11日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聲請人 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 求權,聲請人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 ,請求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 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 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 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第13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 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 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 準,爰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合計30,000元。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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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