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357號
TYDV,112,監宣,357,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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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曾淑眞
相 對 人 吳艾珍
關 係 人 吳盛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吳艾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曾淑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艾珍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吳盛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相對人因重度智能障 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 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 係人即相對人父親吳盛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桃 園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醫院)鑑定醫師陳修弘前訊 問相對人之民國112年7月2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意識清醒, 可自行步入鑑定室,可回答自己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詢問父 親姓名,前兩次均答錯,第3次始答對,答錯30+20等於幾之 數學題,詢問綠色筆錄紙之顏色回答為「白色」,有持續性 仿說情形)。
㈣聯新醫院112年8月2日聯新醫字第2023080003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個案衣著整齊,精神佳,情緒平 穩。晤談時,態度配合,缺乏適當眼神接觸,日常應答尚切 題(但內容不完整),持續性仿說。依據病歷記載、家屬陳 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合併個案的智力 功能及適應功能(GAC=40)考量,目前應落於中度至重度智 能不足的程度。另外,個案出現顯著自閉症症狀(如:缺乏 眼神接觸、重複或刻板的行為表現或興趣…等),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 。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2年6月26日桃林字第112497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 請人為相對人母親,關係人為相對人父親,相對人目前與聲 請人及關係人同住,相對人尚具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但仍須 聲請人部分協助日常生活起居與陪同就醫事宜,相對人事務 主要由聲請人主責處理,亦由聲請人保管相對人的證件、印 章與存摺。相對人伙食與日常生活開銷費用均與全家共同使 用,未單獨計算,上述所有開銷主要由聲請人使用關係人每 週提供的新臺幣5,000元支應,若有不足之處則會使用相對 人的郵局存款支應。查聲請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亦 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且其等2人均為相對人 之至親,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等知識、經 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 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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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