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石金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 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 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 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 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 2年2月17日召開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 第7條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2年2月17日 召開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為如 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次會議紀錄、會議 議程,及相對人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變更前 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3 5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 ;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即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 乃其董事任期由每屆3年改為每屆4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 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
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 且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對本件聲請之意見,亦經桃園市政府 教育局112年8月4日桃教終字第1120075395號表示同意變更 (見本院卷第61頁函文),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 人捐助章程上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件:
財團法人桃園市亞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 112.07.03製表
修正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 明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士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士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關於章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更改為每屆四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