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仕又(即潘俊達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潘 俊達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 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 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致無從確 認潘仕又是否為唯一繼承人,是否為適格之相對人,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是聲請人自應於備 齊相關釋明文件後,再重行聲請,或另循其他法律程序救濟 ,併予敘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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