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2年度,97號
TYDV,112,拍,97,202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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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仕又(即潘俊達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相對人潘仕又、相對人潘仕又之法定
代理人李芷妤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
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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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