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2年度,172號
TYDV,112,拍,172,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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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曾子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惜及債務人陳性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惜及債務人陳性任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
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
據及經相對人陳惜及債務人陳性任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等)。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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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