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惜及債務人陳性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陳惜及債務人陳性任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 據及經相對人陳惜及債務人陳性任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等)。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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