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9號
債 權 人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慶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柏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業經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
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
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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