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桃園區中平段0000-0000地號、0000-0000地號其中
之原設定義務人即委託人吳忠興已於民國107年8月2日
死亡,請提出吳忠興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敘明吳忠興與吳博仁是否為同一人?上開地號之委託
人是否有變更?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忠興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
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
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忠興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忠興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4388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立雋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併請送達至其法定
代理人郭煜顒在臺灣之住居所)。
七、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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