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劉濟芃
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朱純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6月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劉榮崇」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榮崇」。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8月1日112年度小上字第70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