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34號
TYDV,112,司繼,734,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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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簡偉中
被 繼承人 趙琦彪(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簡偉中被繼承人之孫輩,因被繼承 人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檢呈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 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簡偉中被繼承人之孫輩,被繼承人於11 1年12月10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死亡 證明書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女趙漢功於96年2月20日已歿 ,而由趙漢功之子女即代位繼承人趙映慈代位繼承其之應繼 分,並與被繼承人之子女趙小蓓一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外,其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子輩趙梅琴 、趙小芬、趙漢軍、趙小芳等人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而繼承人趙小芬亦已另案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37號 事件陳報遺產清冊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737號卷宗及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憑,足 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 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則依首 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 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 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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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