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44號
TYDV,112,司票,1844,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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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建彬鍾秀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
故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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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