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47號
TYDV,112,司拍,147,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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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王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寶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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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