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
債 權 人 蕭貴川
債 務 人 張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依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
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本件逾法定利率
請求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