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32號
TYDV,112,司促,6832,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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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袁佩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袁芳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 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 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票據發票人為公司,匯款單匯款對 象亦非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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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