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袁佩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袁芳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 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 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票據發票人為公司,匯款單匯款對 象亦非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