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勝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裕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3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
資部分為4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揆諸前揭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000元(1,500元×2/3
),則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25元(2,325元-1,000元
=1,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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