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5號
TYDV,112,保險,5,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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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傅崑鶴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被 告 傅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2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 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傅崑鶴本件主張其前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被告新光人壽公司)締結「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 險」(保單號碼:AGA0000000-00號)、「新光人壽百年長青1 00%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SA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 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其變更受益人及要保人為被告傅建 勻之行為,因其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相關行為為無效,而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新光人 壽公司間之系爭保險契約關係存在、被告新光人壽公司與被 告傅建勻(下合稱被告二人)間之系爭保險契約關係不存在 暨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傅群兆,非被告傅建勻等節,為 被告二人所否認並爭執,是兩造就系爭保險契約關係目前存 於被告新光人壽公司與何人間及受益人為何人及原告上開受 益人變更行是否無效既存在爭執,原告此部分法律上地位不 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 訴訟,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㈡至被告新光人壽公司雖辯稱:有關受益人為何人得由要保人



依保險法第111條及系爭保險契約保單條款第33條、第23條 約定為變更,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為傅群兆之 部分,並無確認利益云云。然本件被告二人既均否認原告上 開變更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傅建勻之行為為無效,則 原告是否仍為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即有爭議,是其是否得再 以要保人身分變更受益人為傅群兆亦有爭議。何況是否得再 次變更受益人,與先前變更受益人之法律行為是否為無效, 乃係不同之二事,爭執法律行為效力是否存在本身即具備確 認利益,並不因當事人是否可再重新作成導向同一目的之其 他法律行為而有異,原告基於其為系爭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及 變更受益人斯時為要保人之地位,對於其變更受益人行為是 否為無效提起相關確認之訴,即難謂無確認利益,是被告新 光人壽上開有關此部分無確認利益之辯稱,顯屬無稽,而無 足為採,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被告新光人壽公司締結系爭保險契約, 原告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約定受益人為原告之子傅群兆 。嗣原告之女即被告傅建勻未向原告說明狀況,先於102年 間帶原告至被告新光人壽處將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變更為被 告傅建勻,又於112年1月31日帶原告前往被告新光人壽處將 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被告傅建勻,原告雖均於相關文 件上簽名或蓋章,然原告因有失智之精神障礙,導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相關行為應為無 效,本件系爭保險契約關係仍存在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公司 間,而非存在於被告二人間,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仍為原 告,受益人仍為傅群兆,原告爰有提起相關確認訴訟以為確 認之利益存在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公 司間之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傅崑鶴;受益人:傅群兆)關 係存在。㈡確認被告二人間之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傅建勻 ;受益人:傅建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新光人壽公司則以:原告主張其上開變更要保人之法律 行為無效,應負舉證責任;又原告辦理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 變更時已親自於變更申請書上勾選變更原因為「家庭因素」 ,足見其變更之自由意願,並可徵其並無因精神障礙而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情形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傅建勻則以:原告於102年間就將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 變更為我,當時原告意識清楚。又112年間會變更系爭保險 契約要保人為我,是因被告傅建勻為原告繳交其他保險之保 險費用多年,擔心原告若將系爭保險契約解約會影響我身為



受益人之權益,故向原告表示希望能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 人改為我,原告同意乃開車載我一同前往被告新光人壽公司 處辦理相關變更,原告本身是鄰長也是防火專員,沒有精神 障礙致不能辨識之狀況,社交能力也正常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保險契約原為原告為要保人與被告新光人壽公司所締 結,原指定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訴外人傅群兆,嗣原告於 102年4月2日及15日客觀上有將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均變更 為被告傅建勻之行為,及於112年1月31日客觀上有將系爭保 險契約要保人均變更為被告傅建勻之行為等節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有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保單條款、受益人變 更申請書、要保人變更申請書、保戶印鑑卡及變更作業訪問 表影本(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65頁及第75頁至第79頁)等件 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採信。
 ㈡至原告雖主張因有失智之精神障礙導致其就上開變更行為不 能為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故該等變更行為為無 效云云,然為被告二人所否認並爭執,是本院所應審究者乃 為原告是否能舉證主張其上開變更之法律行為有因原告精神 狀況導致之無效事由存在,分別敘述如下:
 ⒈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 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 75條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且就 相關舉證責任之分配,依學理及實務通說即規範說之標準, 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主 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 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是原告為成年人,其既不爭執其客 觀上有上開變更受益人、要保人之行為存在,則其主張該等 行為係於精神障礙下所為,而主張屬其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所為而為無效,自應就此等權利障礙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於102年4月間變更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 之意思表示,有何出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僅泛稱因 失智之精神障礙所致,然核諸卷內事證,未見原告有任何舉 證證明,是其此部分主張即無理由,而不可採。至原告就其 上開於112年1月31日變更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行為,主張 因失智之精神障礙而無效云云,雖提出原告自110年7月14日 起至同年12月15日止至聯新國際醫院就診之門診診療單為佐 (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15頁),然本院就被告失智症病情 函詢聯新醫院,該院以112年8月7日聯新醫字第2023070156



號函回覆本院稱:「經診治醫師回覆:傅君112年僅7月17日 至本院神經內科就診一次,111年期間並未就診,故無法推 斷112年1月31日當時病況,但112年7月17日就診時仍可自行 開車出門,保有空間定向能力,有部分健忘或記性受損表現 ,仍需進一步心理衡鑑。」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足顯 原告縱有罹患失智症,惟其病症主要表現於健忘或記性受損 ,然其仍具備日常生活能力,且111年間均未有再至聯新國 際醫院就醫之紀錄,其病情應尚非嚴重何況,本院於言詞 辯論時當庭確認原告提訴之意思能力,原告既能清楚表達自 身身分資訊及提訴之意思,並於訴訟過程中表達出本件訴訟 相關內容(見本院卷第29頁及第90頁),原告訴訟代理人亦 陳稱:原告有輕微失智,有提訴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足見本件原告縱於112年1月31日變更系爭保險契約行為 時,其生理上患有失智症,惟其病情客觀上並無事證可認已 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原告復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斯 時其病況已達該程度,是原告主張其上開變更要保人之意思 表示無效云云,即無理由,而不可採。
⒊至原告雖另聲請本院檢附上開原告110年7月14日起至同年12 月15日止至聯新國際醫院就診之門診診療單,請聯新國際醫 院再就原告失智症病況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89頁),然聯 新醫院上開函文回覆係針對原告歷來於該院接受失智症相關 診治之病歷資料為基礎所作成,故函文中方會明確提及原告 111年間均未再至該院就診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調查證據 之聲請顯然不具必要性,爰不予調查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原告主張其上開就系爭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及變更要 保人之法律行為,均因其精神障礙而無效云云,均無理由而 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有何因其精神狀況而導致上 開其就系爭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及變更要保人之法律行為有 無效之事由,是原告主張該等行為為無效而提起本件訴訟, 訴請如其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2項所示內容,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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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