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344號
TYDV,112,促,9344,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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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344號
債 權 人 曾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惠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古惠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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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