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339號
TYDV,112,促,9339,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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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33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鍾仁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順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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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