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331號
債 權 人 許濟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勝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勝汽車材料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彭
東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更正債務人為:
彭東慶即全勝汽車材料行。
二、請提出票號UA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