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21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良國際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振良國際實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99,08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
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積欠保全費用年月份起迄、
每月保全費用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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