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178號
TYDV,112,促,9178,202308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7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靜如王清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靜如王清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
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
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
契約項款為何?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
、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319,435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
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
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
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
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
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