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175號
TYDV,112,促,9175,202308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75號
債 權 人 廖埜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世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世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含拍攝日期丈量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1/1頁


參考資料